产假  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。按照我国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第8条规定:女职工产假为90天,其中产前休假15天。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。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2011年11月21日,国务院公布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,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,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。2012年4月18日,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(草案)》,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,并规范了相关待遇。出处:经济卷 • 社会保障 • 社会福利 • 妇女社会福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