伊斯兰教教法学派之一。与哈乃斐派、马立克派、罕百里派并称为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。其创始人为穆罕穆德·伊本·易德里斯·沙斐仪(Mu
ammad ibn idrīs alShāfi‘ī,767—820),主要学者包括奈萨易、艾什尔里、安萨里、拉菲仪等。此派对于伊斯兰教法的最大贡献在于提出了“伊斯兰教法四大渊源”理论,并在逊尼派法学家之中确立了《古兰经》、圣训、公议和类比的效力位阶,促进了伊斯兰教法系统化。此派广泛地影响了亚非各国和地区,包括埃及、叙利亚、伊拉克、巴勒斯坦、阿拉伯半岛南部、东非、马来西亚、印度尼西亚等。出处:法学卷 • 外国法律史 • 古代与中世纪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