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族自治地方 少数民族在本民族聚居区建立的构成一级国家行政区域的自治单位。我国宪法规定,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、自治州、自治县三级。自治地方是根据当地民族关系、经济发展、历史情况等条件,以一个或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。自治地方的名称一般按地方名称、民族名称、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的。区域界线非经国务院批准,不得轻易变动。至2008年,全国建有5个自治区、30个自治州、120个自治县,其总面积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4%,44个少数民族和71%的少数民族人口实行自治。出处:政治学社会学卷 • 社 会 学 • 社会学分支 • 民族社会学